对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27 20:32:50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为特殊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们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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