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可以将宅基地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权属不清(包括权属和使用权)引起的纠纷。根据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另一类是法院管辖的因侵犯宅基地或任意处分宅基地而引发的民事案件。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随性,即宅基地纠纷往往伴随着房屋纠纷、邻接权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在立案时往往作为上述纠纷的诉讼请求。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单独立案。第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如何处理。原告应当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因他人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受到侵害而直接主张宅基地权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1)被告和原告主张的权利具有直接的法律利益,如全部或部分争议宅基地的所有权人;(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如越界建房的人、妨碍他人建设的侵权人等。是否属于宅基地纠纷管辖法院。一是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二是审查是否存在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为本单位职工私自建房,职工对建设用地有争议等房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九十)民法第2号》规定:“行政机关土地纠纷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向法院起诉,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向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执行。”在本批复的具体实施中,要把握当事人提及的侵权事项不涉及处理决定的,应当立案受理。根据排他性管辖原则,宅基地案件应当由当地法院或者法院受理。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称为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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