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
一个强有力的趋势是在世界范围内对软件版权法进行明确的法定保护。随着越来越多的软件在大众市场或通过传统渠道从没有许可协议(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有“点击”许可协议)的网站分发,法定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在许多国家,法院都以软件为标的物来保护现有的版权法。一般来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表达的是一种理念,而不是理念本身。就软件而言,这通常意味着人类可读和机器可执行形式的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手册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但程序的方法和算法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不受文字复制的影响。此外,某些非线性表达元素(包括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和“外观和感觉”)有时受美国版权法保护。这一趋势在外国法院尚未明显出现。因此,目前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受美国法律管辖,至少在这方面是这样,而且可能比任何外国法律都要广。版权法的共同需求是整合原创作品。创新意味着作品是独立创作的,是作者个人的表现。这一因素必须与新颖性的概念区别开来,新颖性通常是不需要的。原始证明是为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协助登记和指定监管机构。自主开发是针对侵犯或窃取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的抗辩,而不是专利侵权的权利主张,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承认和保护著作权法最重要的权利是复制、修改(即。,制作衍生作品),分发并公开执行作品。然而,这些权利的确切性质往往因国家而异。美国以外的国家并不普遍承认所示的专有权,除非它可能涉及道德权利的披露(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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