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关系的相关方是谁?
时间:2023-07-07 15:52:57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三、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均应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支付全部费用。

因此,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职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无须承担任何缴费义务,且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是权利主体。当然,用人单位通过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可以享受到分散工伤风险的利益,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申请进行认定,并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在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享有法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也负有法定的行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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