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护士执业注销注册收费吗
不收费
二:厦门护士执业注销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符合《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第二款,《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八条规定要求。
三:厦门护士执业注销注册的设定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
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卫医发〔2009〕227号)六、注销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一条规定向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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