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民间高利贷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
民间高利贷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了适应市场经营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该法条在列举了三类非法经营行为之外,还设置了一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限定为:除《刑法》第225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外的,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国家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放贷立案标准
刑法上没有非法放贷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或单位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超过10次认定为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构成犯罪。
三、放高利贷多少可以判刑
答:1.高利贷的入刑问题:高利贷又叫做“非法放贷”,在刑法体系中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放贷行为是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再满足非法经营罪一罪“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高利贷就可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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