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的定义是什么?
时间:2023-07-02 14:34:11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人,法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导致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事实因为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而不成立,行为人在范围外交代性质相应的犯罪事实的,也成立自首。

犯罪后成立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

(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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