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登记要求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上需有户籍专用章,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的,应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身份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现役军人按部队文件规定须持军人证件和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照片:双方大二寸(规格为裁去边框后5.1c×3.8c)半身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合影证件照三张。(不得使用婚纱照、艺术照)。
三、受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查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五、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六、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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