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证明不及时
一方面,当事人诉讼离婚后,最关心的是法院是否支持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审离婚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即产生法律效力。一般当事人在一审离婚判决生效条件成就后,就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往往不知道主动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直到当事人拿着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去办理相关事务时,却被行政主管部门以无法院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为理由拒绝时,当事人才知道要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判决生效证明书,这给离异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从人民法院来看,具体案件的判决生效证明书,需要由承办该案的法官出具后再加盖院印,而有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离婚若干年后,才到法院要求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此时,原来承办该案的法官可能出现已经调动工作或退休等客观情况,这时,要求原审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就会面临耗时费力的实际困难。
2、对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管理不规范
原则上,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应该由案件承办庭负责审查并加盖院印。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派出法庭,由于路程和时间的关系,常常以庭章代替院章;对一些已经归档的案件。档案管理部门在查阅原档案确认判决确已生效后就直接出具证明,并为通报案件承办庭。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由于法院内部对判决生效证明管理不规范,各部门之间缺少联系,无专人统一负责把关造成的。
一、离婚一方不愿意如何才能离婚
离婚一方不同意的情况,可以申请诉讼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经过如下阶段: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2、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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