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无权处分人在将某物交付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应当保持善意,即受让人在不知道无权处分人对该物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进行法律行为。这里的不知情是指法律行为发生时的不知情,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同时,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让物的物权,原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消灭,原权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物。
在无权处分人将某物交付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应当保持善意,即受让人在不知道无权处分人对该物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进行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知情是指法律行为发生时的不知情,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实践中,判定受让人在法律行为发生时是否不知情要结合转让时的价格及交易的场所、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受让人取得物权。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让物的物权,原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消灭,原权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物。
【 受 让 人 权 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受让人可以请求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一方将财产权转让给另一方时,受让人享有权利要求让与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受让人还可以请求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因此,受让人在转让财产权时,有权利要求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合法取得无权处分人的财产。在此过程中,受让人需要保持善意,并且在不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进行法律行为。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其可以取得物权,并且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权。但是,如果受让人在法律行为发生时已知情,那么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不成立。因此,在判断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需要考虑转让时的价格及交易的场所、环境等因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受让人可以请求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受让人在转让财产权时,有权利要求让与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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