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当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该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指挥和值班、执勤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指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玩忽职守”,指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重大任务迟缓完成或者不能完成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等。
犯罪主体是军队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指挥人员”,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值勤人员”,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担任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综合上面所说的,擅离而玩忽职守就是属于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工作的失误造成严重的损失,对于此行为在判刑的标准上就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这样才能保障到国家的利益受到保护,并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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