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债务人同时有多方债务,多个债权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同一个法院,则该法院会并案处理,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被执行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53条指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4、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一、被多个债权人起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1、如果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供债务凭证、债务人的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信息联系债务人,若无法联系上债务人,法院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几种情况: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法院则应直接判决;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够清楚的话,法院可能会向债务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债务人还不出现的,再缺席判决。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5、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6、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7、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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