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09年3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在荆门杨家桥路段与对面刘某驾驶的一辆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张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车逃逸。后交警根据现场的实际勘验及目击证人的陈述,作出了张、刘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刘某家属不服,认为张某驾车逃逸理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案认定是否正确?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不一定承担全责,只有在交通事故有关证据不能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全部责任。此案中交警能查实事故原因及经过,故交警认定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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