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税务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而构成的职务犯罪行为,包括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发售、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若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恶劣情节,则也属于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
税务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而构成的职务犯罪行为包括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发售、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若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恶劣情节,则也属于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
徇 私 舞 弊 发 售 发 票 罪 与 贪 污 罪 有 什 么 区 别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与贪污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其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和刑罚方面。
首先,犯罪构成方面,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发票管理业务时,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次,刑罚方面,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贪污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和刑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主要涉及国家利益;而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涉及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和刑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主要涉及国家利益;而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涉及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正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税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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