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严惩
时间:2023-06-11 15:42:47 3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关于今年7月22日一名熊姓男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公交车撞在行道树上,导致公交车受损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事件回顾

多方关注强烈要求严惩

7月22日晚21时许,泸州公交车驾驶员陈发兵驾驶278路公交车,乘客熊某因上车未投币对公交车驾驶员陈发兵催促其投币不满,乘客熊某先用手拍打车内刷卡机及投币箱,后拿出随时携带的小剪刀威胁陈发兵。公交车启动后,乘客熊某再次冲进驾驶室欲打陈发兵,并将身体压在陈发兵身上,抢拽方向盘,导致公交车突然失控,撞向路边行道树,公交车受损,车上乘客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这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危害公交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发生后,中央、省市近十余家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全社会都对该事件中犯罪嫌疑人熊某的行为予以了强烈的谴责,呼吁政府、社会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对此类社会不能容忍的、触犯公共安全和法律底线的行为予以坚决依法打击。在庭审中,熊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非常后悔。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对其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法官手记

暴力威胁后果不严重也犯法

这一公交暴力的本质是漠视公共利益。熊某们要明白,公交司机在履行职务时承担着保证公共出行安全的责任,维护公交车上所承载的乘客生命安全利益就是司机的最高道德准则。

由于暴力威胁公交司机的行为已危害到了全车乘客生命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已经触犯《刑法》第114条,将面临3到10年有期徒刑,文中的熊某暴力威胁公交司机就属于这一情况,故判刑3年6个月。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甚至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里,呼吁广大市民不要以过激的方式针对公交车特别是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的司乘人员,要依法乘车,文明乘车,形成良好的文明乘车环境。

全文8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严惩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严惩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