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查封裁定书或预查封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查封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及所查封位置的宗地图;
4、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本人工作证;
5、查封回执单。
查封轮候登记
“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法院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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