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签发个人旅游(“G”)签注,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1年二次四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又申请新签注的,原有效签注将被注销。持证人不得同时持有前往同一地点的两个签注,也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携带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个人港澳游须提交: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该表可以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分局出入境管理科领取.
(2)到受理机关现场进行数码照相,提交小2寸数码相片1张;
(3)交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所在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八十元,一次有效签注十五元,二次有效签注三十元办理时间:两周工作日,15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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