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按单位办理)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一般应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的单位或者具有身份证明的个人。
2、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3、对生产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已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4、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6、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8、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二、珠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三、珠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发布)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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