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的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3-03-29 10:51:39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法律援助的法理基础和特征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法律服务的权利。国家是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2、公民应获得公正程序之保障:

(1)法律援助的目的是让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得到法律援助。

(2)法治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体现。

(3)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保证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征

1、法律援助的内容是人人获得法律服务。

2、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3、法律援助制度的形式,是通过减、免社会弱者的法律服务费、诉讼费等方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司法救助的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公正救助。即遵行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申请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及时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案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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