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对期进行拘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检察院如何对刑事拘留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
(1)实行刑事拘留案件通报制度。一是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协商,要求有关部门将《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等文书复制件。在作出受理、立案(不立案)、以及呈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决定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便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措施适用的监督。。
(2)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力度。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认真审查卷宗,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送达的每份纠正违法通知书,都要有结果答复,对于某个时期较突出的违法问题,要综合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制作情况反映,上报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以期引起重视,针对典型的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3)严格刑事拘留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将刑事拘留的审核权划归法制部门负责,这样做,一则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对刑事侦查部门所办案件中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达到对刑事侦查部门的监督作用;二是可以克服多头审批,统一标准,杜绝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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