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间接损失的规定是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除增加和补充个别款项之外,总体延续了老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方予以赔偿的基本原则。然而,何谓直接损失,尚未发现哪部法律给予确切的定义释明,实践中也是由办案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
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二)刑事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款为主,此外还有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等方式,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法人民众或非法人组织造成的损害后果,赔偿义务机关还应该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对主要责任人,单位内部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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