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未经处理多次贪污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忏悔,积极返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贪污罪是指什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和处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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