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07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构成要件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须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三)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地是指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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