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婚姻证明,所以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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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
当事人姓名:王-锐,出生日期:1989年04月18日,性别:男,身份证件号:340802198904180819,户籍地址:安庆市迎江区双井街派出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2010年08月12日至2012年08月12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离婚后再婚记录。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查询范围及查阅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婚姻登记员签名:2012年08月12日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二)
Z340881-2013-000145当事人姓名:黄*维,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年6月25日,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34088119900625701X,户口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昌居委会文安组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2010年12月8日至2012年12月8日的婚姻登记档案,发现当事人有离婚记录。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查询范围及查阅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婚姻登记员签名: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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