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补办结婚证,县民政局要求出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婚证明,但派出所又要求要先出示县民政局开具的离婚证明才开未婚证明。近日,市民程先生称,现在他一个证明都开不出来,该怎么办
市民:补办结婚证买房
程先生告诉媒体,他是宣汉县人,2005年,在外地打工,与妻子(安徽人)相识,同年回宣汉老家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后,我们一直在外打工生活,生育了三个孩子。2009年,妻子的户口从安徽迁到宣汉,我们一家四口的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我们决定让孩子在广东上学,但按规定必须买房,这就需要结婚证,这才回来补办。我9月底回来的,先到县民政局去,工作人员说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未婚证明,然后我到派出所去,结果工作人员又说要先出示民政局的离婚证明才能开未婚证明。我拿出乡民政及村委开的关于结婚属实,因一直在外务工,未办理结婚证的证明,可派出所仍然不认,称必须要民政局的离婚证明或离婚证。为此,我已经连续跑了两天,但一个证明都开不出来,我们没有办结婚证,民政局没有理由给我开离婚证明或发离婚证,派出所又不认乡民政及村委的证明。我该怎么办
律师:按结婚程序办理
达州专业律师郑传富称,根据相关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证明要怎样开
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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