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忽职守所可能构成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有不同的刑罚和加重情节。此外,该条规定还涉及机动车登记手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将受到刑罚的制裁。特别严重的情况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欺诈、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法释[2007]11日】: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以下情况之一,盗窃、强盗、欺诈、强盗汽车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台以上或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一)知道登记手续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汽车办理登记手续的;(二)指使他人知道登记手续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汽车办理登记手续的违规手续的人,或者更改其他人的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滥 用 职 权 罪 与 玩 忽 职 守 罪 的 区 别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力度等方面。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大,最高可处死刑;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最高可处有期徒刑。在认定这两种罪名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力度较大,最高可处死刑;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最高可处有期徒刑。在认定这两种罪名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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