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规定
时间:2023-03-31 18:13:25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怎么救济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诉讼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实体上的再审事由,诸如提出足以导致原裁判被推翻的新证据、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出于伪造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2.程序上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应调查收集证据而没有调查收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以及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等情形;

3.主体上的错误指的是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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