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价值的计算公式为:股东权益等于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具体理解如下:
1、股东权益又称为净资产,是指所有者权益或权益资本;企业净资产是指属于企业所有,可以自己自行使用的资产,是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其中有两个方面,其中一方面是企业创办早期所付出的资本,而另一方面是后续企业在生产经营之中所产生的。由企业期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创造的资产(包括捐赠的资产)两部分组成,它属于所有者权益;
2、总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等;
3、总负债是指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现在的义务。履行该义务预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在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债务,或偿还期超过一年的一个商业周期的债务。
股东权益总额分为五大板块:
1、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来对股票本金进行计算的一部分。
2、资本公积,即股票的法定的财产重新估计增值、发行的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总价值等几部分。
3、盈余公积,一般分为任意的盈余公积与法定的盈余公积两部分。后者是为了应对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风险,强制对企业税后利润额的10%进行提取;当法定的盈余公积总计达到了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便可不再进行提取。
4、法定公益金,即对企业所有税后利润额的5%-10%进行提取,主要被用于企业福利方面的支出。
5、未分配利润,即企业留置以后分配处理的利润额。
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当中,扣除了负债余下的一些部分。代表了股东对于公司的所有权,同时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当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同时股东权益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财物指标。
股东权益总额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也称为净资产。股东权益总额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小股东权益如何维护
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前防范措施。
我国《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开的请求权、召集权、提案权以及关联交易表决权的回避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比如我国《公司法》第97条、117条就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质询权是股东表达其真实意思的基础,也只有在对公司真实情况进行掌握的情况下,才能防患于未然,把中小股东的损害降至最低甚至没有。又如《公司法》第16条、125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试想若没有该原则的确立,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轻易的把公司资产转移或滥用股东权利谋取私利,会严重损害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2、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后救济措施。
虽然我国《公司法》在修订后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出了诸多规定,但是仍然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仍然有制度缺失的地方,仍然会有部分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我们总结出对于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该条是对中小股东在对可能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持异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利益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我国《公司法》153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股东可以代位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派生诉讼作出详细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意义在于中小股东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以防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没有救济途径,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也相应的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是以消灭公司人格为目的的诉讼,往往是在股东用尽所有的救济途径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况下行使的。《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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