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改变了行政诉讼的法治环境,必将对工商机关有所影响。我们对相关观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一、原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范围扩大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利害关系人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增强预判,提前防范和化解被诉风险。
二、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将被纳入司法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把可诉行政行为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工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决定适用或者不予适用。而这无疑将直接影响法院对工商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裁判。因此,工商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与上位法产生不一致甚至冲突的现象。同时,要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合法性审查,为日常的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可诉行政行为范围扩大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范围,除了前列改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行为以外,还增加了列举事项,使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等行为都被纳入可诉行政行为。这样一来,工商机关更多的日常履职行为都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增加了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性,需要加强分析研判,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了起诉期限和形式制度,强化了法院受理职责
新《行政诉讼法》通过延长起诉期限到六个月,允许口头起诉,实行登记立案等一系列规定,加强了对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诉权的保障。这就意味着行政诉讼的潜伏期更长,爆发率更高,形式更多样,增加了工商机关应对的难度。因此,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做好对内和对外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办事,并正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新的起诉期限、救济途径等相关事项,力争减少涉工商的行政诉讼量,尽快实现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结事了。
五、复议机关可能因维持原行政行为、不作为而成为被告
在新《行政诉讼法》中,复议机关不仅可能因改变原行政行为而成为被告,还可能因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而成为被告,这样就强化了复议机关的责任,加大了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可能性。因此拥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除了要端正认识,增强对行政复议的责任感之外,还需要通过集中学习、开展培训、旁听审判等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技能,做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同时,随着省级以下工商机关取消垂直管理,涉及工商机关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可能变为所属地方政府,在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责任和活力被激发的情况下,相关工商机关要加强同所属地方政府的业务沟通,争取在行政复议中取得主动。
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了解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行政争议,并增强依法决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了尽快适应这一新的形势,解决相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不足、不擅长应诉等问题,可以通过培训等形式学法、用法,采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律师一起出庭应诉等方式,提高依法行政和出庭应诉技能。
七、更加强调和保障法院独立、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把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改为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取消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和三个字,并授权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确定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进一步减少了行政机关对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干预,更加尊重和维护法院的居中裁判权,将促使法院更加独立、公正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这就要求工商机关更加强调日常行政执法的规范、公正、准确,有效防范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减少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八、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审查的职责和力度
原来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仅限于行政处罚是否明显不公,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就加大了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正当性的审查力度,要求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要尽量争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官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认可。一方面要更加注重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合理性,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中不但要就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辩,还要就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合理性和是否全面充分履行职责进行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应尽量争取法院适用变更判决而非撤销判决,争取既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又保障行政执法效率。
九、行政诉讼案件部分适用行政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突破了原来行政审判不适用调解的限制。因此,若原告对事实认定无异议,工商机关应在充分考虑其他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借助法院调解程序,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与原告达成共识,积极化解争端,减少参加诉讼的讼累。
十、证据和答辩规则更加完善
新《行政诉讼法》将被告提交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期限,由十日延长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同时,在沿袭行政诉讼被告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允许被告或第三人补充证据,要求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赔偿补偿案件的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些都为工商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了充分论证和合理腾挪的空间,要积极加以运用。
十一、严格对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决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加以罚款,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些都加强了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裁决的威慑力,需要引起特别注意,充分尊重司法权威和生效判决。
总之,新《行政诉讼法》更加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其施行对工商机关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要真正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切实做到依法办事,这部法律就将有力地促进法治工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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