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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