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非法集资”是对一类犯罪的统称,常见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在犯罪构成上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就是相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言集资诈骗社会危害性更为恶劣,它一般集跑路、卷钱走人、挥霍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于一身。非法集资一般要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如仅仅局限于单位内部职工和亲友范围内的集资行为,不属于犯罪;公开性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就是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并且通过多年处置情况来看,涉案资金发还比例极低,基本在10%-30%之间,有的案件可能更低,基本称得上血本无归。例如前几年我省济南市侦办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大部分资金都是通过吸收下岗或者退休工人一生积蓄和血汗钱来完成的,等到资金链断裂,这些人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其最后的发还比例也不高,他们的生活状况举步维艰。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管理秩序,甚至对政府监管造成很大困难。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发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通过互联网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完全脱离信息中介的职能,虚假宣传、虚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
2、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违反“限于成员内部、用于关联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进行非法集资;
3、街头巷尾常见的投资担保、理财类公司打着“创业投资、理财”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4、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采取与加盟商联营等手段,通过公开宣传承诺“购物高额返现”、“你消费,我报销”等新型消费返利模式,吸引众多参与者成为会员进行非法集资。
三、
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互联网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组织借鉴传销模式,对投资人进行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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