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使用某一海域的权利权利是为商业目的而设立的。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个人,即经营主体的海域使用权。虽然海域用户从事水产养殖或采矿,但用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不会有一般性差异;与一般农业不同,海水养殖属于高效农业,产业化经营,投资回报周期短;在农用地利用过程中,保持土地生产力,防止农用地非法流转,一直是普遍而严重的问题,但由于海域广阔,陆上建设用地不短缺,海域利用基本不存在这类问题;;除非特定海域下有矿产资源等特殊资源,否则将养殖海域改为建设海域没有经济意义。因此,无论特定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目的是什么,都可以统一称为海域使用权。根据《渔业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其他特别法律,为不同目的使用海域的权利可能受到使用管制;此外,还可以根据海域使用权设立合同的规定实施使用限制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区别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之间存在差异。渔业权,是指权利人依照渔业法规定取得的从事渔业的权利。海洋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渔业,因此海洋渔业权可分为捕捞权和水产养殖权。捕鱼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获得海洋生物资源并从中受益的权利,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种
一般来说,捕鱼权的行使不要求也不可能独占特定海域。它属于传统民法中的人役权概念。这种人役权与地役权非常相似,但并不以地役权的存在为前提。虽然这项权利不是排他性的,但它也属于某些海域的可持续利用。有些人甚至终生在固定海域捕鱼,因此也是一种海域使用权
水产养殖权是指利用特定海域养殖海洋生物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权利。水产养殖权的行使需要特定海域的专属使用权。因此,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海洋渔业权中的养殖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不限于养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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