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在北京开往南宁的Z285次列车上,一女子报警称遭陌生男子猥亵。该女子在睡觉时感到有人动她被子,睁眼看到对面铺的男子坐在身旁,还问她能不能亲一口。原来,男子何某见女孩年轻貌美,便借口帮她盖被子企图猥亵。
最终,何某被移交武昌站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
一、猥亵妇女怎么处罚?
猥亵妇女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本罪的侮辱妇女与侮辱罪的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一)对象情况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二)目的动机不同。本罪的侮辱妇女,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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