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和涉外离婚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离婚登记需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至少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还需要提供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至少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地在中国内地;(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或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2、涉外离婚登记的应提交的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属于华侨、外国人的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 婚 登 记 条 件 : 有 何 要 求 ?
离婚登记条件有哪些?
离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可以在出具证明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驻地婚姻登记处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 双方应共同申请、共同领证,不能委托办理。
3.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齐全。
4. 双方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情况属实后,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同时,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双方自愿离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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