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册商标的情形
时间:2023-06-16 08:46:42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恶意抢注册商标的情形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主观要件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要件即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即注册成功。

二、国内商标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二)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四)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五)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恶意抢注商标后果是什么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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