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非司法鉴定活动,所形成的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书面性成果。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司法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前后顺序的承继和有关认定内容的交叉重叠。实践中,司法鉴定往往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条件,但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是法律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一、车祸赔偿的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二、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有可能定义成人身损害,适用法律亦不同);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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