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02 15:50:08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合同有三种形式,具体如下:

1、口头形式,日常生活中常采用口头形式,如集市现货交易、商店零售等;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和任何记录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的文件都是合同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表达意思,只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要约,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签订中有什么欺骗的手段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二)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三)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四)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五)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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