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到,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的行为。
一、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现行《刑法》第359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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