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究其原因,法院受理案件前既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被告,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事实更不知情。所谓的案件事实均是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反映的。法官在此基础上判定是非。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特别是举出关键证据,将对争取自己的更多权益,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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