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两种情况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
1、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另一方未按合同支付超过约定期限的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扣押抵押物,抵押物的价值可以优先考虑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财产不合法,因为只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有权利扣押公民财产,债权人没有这个权利。除非是债务设立了抵押权,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扣押设立抵押的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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