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条件
根据《煤炭法》,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发下条件:
(1)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2)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3)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4)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矿山设计;
(5)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营业执照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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