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立案标准问题: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立案标准为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既遂如何量刑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对自己经手管理、运输、使用的珍贵文物,不认真管理和保管,或者对可能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情节恶劣的行为。
“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损毁的文物价值昂贵、损毁的文物数量大、面积广,以及造成文物流失情况严重等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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