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即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担保人被一方或者第三方欺诈而提供担保,担保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因被胁迫而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请求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请求法院确认担保行为无效的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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