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疑难案件
时间:2023-05-07 19:31:04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996年12月,鑫足公司以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1994年9月15日,**Xinzcommercialbilding与**XinzInformationIndstryCorporation签订了《XinzcommercialbildingPOSprojectservicecontract》,约定**XinzInformationIndstryCorporation承担XinzcommercialbildingPOS系统的建设和保修服务;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交使用(所有仓库五个月内完工);合同总价355.9万元。同时,合同附件约定了POS系统的功能(如商品目录管理、价格管理、商场采购、销售及库存管理、财务总账管理等)及其验收事项。本项目软件开发费30万元,软件使用费15万元。1994年12月,原告**鑫足电脑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经原告与上述合同协商一致,**新津信息产业公司将其在上述服务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原告,自1994年9月起,为完成上述POS项目的软件开发任务,原告将继续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合同规定的其他相关服务,**XinzInformationIndstryCorporation和原告准备购买开发所需的硬件设备、工具软件和相关书籍,先后招聘了包括被告在内的10多名软件开发人员,分别从事软件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和编程工作,**鑫足商厦开业,原告提供的POS系统硬件及配套软件交付使用。之后,针对系统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商场内部布局的更新和经营范围的调整,原告对软件的部分功能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通过对部分程序的修改,提高了软件的速度和界面的美观。1995年6月,原告将该软件命名为“鑫足POS&;MIS零售店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鑫足POS系统”),并于1995年在《信息与计算机》杂志第6期刊登该系统软件广告

一审法院还认定被告人系上海东风商厦工作人员。1994年9月10日,被告与**新竹信息产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为借款人,借款期限为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10月1日。合同规定了被告在贷款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同时,被告还与**新竹信息产业公司代表签订了补充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POS项目技术带给**新竹信息产业公司的上海新竹计算机公司(筹建原告)。作为赔偿,在被告完成**新津商务大厦POS项目所有数据库结构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人民币25000元;POS项目完成后,原告应再支付被告25000元;原告指定被告为原告POS系统部负责人进行筹备。签订合同后,被告开始参与原告POS项目的软件开发,并从原告处领取工资、项目奖励等报酬。同年10月,*新津信息产业公司对新津商业大厦POS系统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了分工。被告承担了以下任务:分析项目需求,制定系统需求;设计所有库结构(财务除外)并向软件开发团队解释;检查软件开发质量;负责新津商业大厦员工的培训。1995年2月,被告成为原告的正式雇员。同年6月,任原告副总经理兼POS业务部经理,负责原告新津POS系统软件等软件的开发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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