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居住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形式到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可依规定申领的居住证件。
二、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规定
制度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载明内容《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五、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目前只有1年期期限。
六、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七、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八、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受理条件
下列条件只须满足其一
1、在上海行政区域内,个人投资达1000万人民币(含)以上,且投资一年(含)以上。
2、持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学历,本人须在上海投资300万人民币(含)以上,且在上海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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