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技术文书,并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
该文书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者肇事罪名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
对于交警作出的赔偿调解书不认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在复核期间任一方当事人起诉的,复核机关应当终止复核。
注意:如果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依据旧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认定书目前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能作为事故处理的一个证据,法院可以不采信,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相反证据对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进行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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