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任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一般不认为是行为人因婚姻、爱情、家庭、街坊、债务等纠纷殴打、侮辱、恐吓他人或者损害、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但是,经有关部门批评停止或者处罚后,还继续前列行为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除外。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索要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替他人索要债务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是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但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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