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时,如果有补缴税款的现象,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后,有需要调账处理和不需要调账处理两种情况。需要调账处理的,而纳税人不进行调账处理,就会出现先征后退,或者重复征税两种现象。本文以例题的形式论述一下重复征税这种现象。
例1、税务机关于2009年10月对某企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在2008年11月购买的价格9000元的“老板台”记人管理费用中。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年终汇算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因此,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5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老板台”属于固定资产类,折旧最低年限是5年,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应提折旧15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850x25%=2212.50(元)。企业补缴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22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12.50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12.50
贷:银行存款2212.50
这种账务处理,虽然履行了补税义务,但是,没有调整当初的错账,势必出现日后应计提的折旧费没有进入管理费用中,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调整当初的错账
借:固定资产9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850.00
累计折旧150.00
计提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12.50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12.50
贷:银行存款2212.50
最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637.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637.50
例2、税务机关于2009年6月对某制造企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在2008年12月多转原材料成本300000元。12月在产品成本60000元,库存产成品9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33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年终汇算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对多转原材料成本计算分摊如下:
分摊率:300000/(60000+90000+330000)x100%:62.5%
在产品应分摊的数额=60000x62.5%=37500
产成品应分摊的数额=90000x62.5%=56250
已销售产品应分摊的数额=330000x62.5%=20625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6250x25%=51562.50
企业账务处理为:
计提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56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562.50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562.50
贷:银行存款51562.5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56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1562.50
企业上述的账务处理并不完善,由于2008年12月人为多结转了原材料成本,会造成剩余原材料价值虚减300000元,在以后使用时出现产成品成本降低,导致销售成本降低,销售利润减少,最终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后果。因此,还应当调整相关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企业还应该做如下调账处理:
借:原材料300000
贷:生产成本37500
产成品5625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625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6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6250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检查后,由于资产类的人账或者存在多结转成本问题,只要不是凭空虚列的,都会造成纳税上的时间性差异。即本次少缴税,在以后各期都会多缴税,自然把少缴纳的税款弥补回来。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不了此问题,纳税人在以后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也不会占有此项税款,只不过是早晚缴纳的问题;但是,在税务机关检查后,对此问题进行了补税,纳税人就必须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在以后无意中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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