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网络平台责任是什么?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商标权利人面对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假冒、仿冒商品,往往向法院主张在平台上销售假冒、仿冒商品的卖家与平台服务商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平台服务商往往以自身作为网络服务商,客观上没有参与商品的交易环节,主观上也没有侵犯商标权的故意,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平台服务商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事先审查网络交易信息或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但应根据其所属行业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内容以及通常应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防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发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平台服务商是否尽到了合理、必要的事先审查和管理作出认定,作为认定平台服务商是否担责的判断依据。
二、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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