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6-05 22:20:53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黑国税发[2001]17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1]8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并依据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精神,对所管辖企业分类提出初步意见,于2001年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2日

国税发[20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

(一)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二)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度。

(三)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四)对退税单证真实和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西部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作部分调整,其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和本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业。

(二)西部地区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半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具体行业和产品由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年创汇额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西部地区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创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出口退税 最新知识
针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